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4號
原 告 羅雅齡
被 告 洪藝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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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林村田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因被告洪藝真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689號, 原為113年度交易字第1451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