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吳志浩律師
被      告  NGUYEN HUY BAO(中文名:阮輝寶)

            一信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巫建銘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 HUY BAO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陳建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NGUYEN HUY BAO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邵廷軒
                  法 官 黃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