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余凱翔
李思憶
陳碧雲
被 告 呂欣哲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志勇
被 告 謝立偉
廣招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余凱翔、李思憶及陳碧雲對被告呂欣哲、謝立偉、勇源交通有限公司、廣招興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