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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李靜芬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      告  徐百慶
            盛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百慶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靜芬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