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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97號
原      告  黃耀弘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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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黃耀弘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正雄等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