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張正儀
被 告 林張永駿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周宗楷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豐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