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