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