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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廷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管壹支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吸管1支及殘渣袋1個,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吸管1支及殘渣袋1個,經鑑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54號鑑驗書存卷可查,足認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