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謙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謙遜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前淨重0.0313公克、驗餘淨重0.0180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吸食器1組(已沾黏而無法析離),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507號、112年度保管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539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1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殘渣袋2只、吸食器1組本身因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存放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80公克)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