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承穎
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壹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承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毒品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5月24日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為緩起訴處分,職權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37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3年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而警方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10分許盤查被告,經被告主動交付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816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4日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又包裝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