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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祐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祐維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下稱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為違禁物(總毛重2.48公克,聲請意旨漏載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予補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本院逕予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66、3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所犯甲案乃在其執行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完畢前所為,應為該處分效力所及,故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此部分首堪認定。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用以供上開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之物乙情,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判決認定在案,且該等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編號1、2「證據」欄所示各證據存卷可參,足徵該等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因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亦不論能否作為其他證明之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均因包覆毒品,其等上方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均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於此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觀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8號鑑驗書,就鑑驗結果欄位之內容如附表編號1、2所示,及備考欄位記載「…⒉送驗…疑似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2.5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疑似安非他命2包」等語可知,本案送驗單位僅指定鑑驗上開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則未經鑑驗,卷內亦無任何照片可供確認未經鑑定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外觀上是否與其他2包相似,足認係送驗單位因物品內容形式上本出同源或同一物質,故擇以常見抽樣方式進行鑑定,並以此推論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同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要不論已經鑑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成分不同、顏色不同,二者可能非相同來源之情形下,能否以此2包晶體經檢出含有毒品成分,遽認未經檢驗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亦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容存有義。甚者,同份鑑驗書中,亦存在經送驗單位送驗後,確認無毒品成分之藍色錠劑,是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是否確實含有毒品成分,於此更添疑義。此外,本案復查其他無證據可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確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或其他為我國法律所不許之成分,自難認係屬違禁物,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品
鑑  定  結  果
證      據
1
淡黃色潮解狀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送驗淨重0.1018公克,驗餘淨重0.0869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625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5月1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6026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拘提報告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8號鑑驗書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送驗淨重1.5026公克,驗餘淨重1.4956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疑似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未經鑑驗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