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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檢驗均具發芽能力,且檢測分析核基因片段DNA序列確認為大麻等節,有該所函文暨所檢附之發芽試驗結果報告、DNA鑑定結果報告存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大麻種子,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除因抽樣檢驗用罄部分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綜此,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大麻種子
36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