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咨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119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咨亦(下稱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詳112年度偵字第16797號卷第57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1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實到貨物收件人資訊及扣押物品照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告委任報關業者之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等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5、17至21、27至30、39至58頁);故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