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月菊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黃士廉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規定,審酌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主張、預定審理時程及被告涉犯殺人等刑事案件之審理計畫,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2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