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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威政




被      告  李姿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威政、李姿慧被訴竊佔部分,均無罪。
呂威政、李姿慧被訴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威政、李姿慧(暱稱為「米雪兒」)(下稱被告2人)均明知臺中市○里區○○段○00號、第3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之「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等建物,均係屬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下稱:「菩提仁愛之家」)所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2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共同基於竊佔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10月某日起,更換上開土地上之「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之門鎖,在「聖蓮室」門口置放「請勿停車」鐵牌阻擋「菩提仁愛之家」移入往生大體,及在上開土地上停車場內其中7車位放置灌水泥之水桶、椅子、不鏽鋼立牌等物,排除「菩提仁愛之家」及其所屬人員使用,而以此方式竊佔「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
 ㈡被告2人明知「太虛紀念館」之監視設備為「菩提仁愛之家」所有,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委託不知情之「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保全公司」)人員(「中興保全公司」於111年1月18日指派協力廠商「淯全有限公司」人員前往),於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21日16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未經「菩提仁愛之家」同意,接續拆除「菩提仁愛之家」在「太虛紀念館」裝置之監視設備,致使該監視設備不堪使用,並將其更換為被告呂威政所有之監視設備。
 ㈢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貳、無罪部分(竊佔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再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為竊佔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其構成要件,自以行為人主觀上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且有破壞他人對不動產之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為其適用之前提,與一般動產竊盜係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完成者,並無二致(最高法院著有25年上字第7374號、66年度臺上字第311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所謂「竊佔」乃係刑事不法行為,無論在概念及法律非難程度上俱與民法所稱「無權占有」存有明顯差異。民法之無權占有乃係表彰占有人並無正當法律權源而占有他人之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事實,僅生返還所有物及請求不當得利之問題;然而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之成立,不僅行為人客觀上必須違反原所有人之意思,進而排除他人對於不動產之原有支配關係、建立新占有之獨佔性支配關係,使該不動產處於專屬自己實力管領支配之下,主觀上尚須具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與不法占有之主觀故意,方能謂已該當竊佔罪之要件,進而構成刑事不法行為而得以刑法相繩。倘若行為人無此種意圖及犯意,縱有客觀之佔用行為,亦因欠缺主觀因素而不構成該罪,茲與民法所稱「無權占有」之判斷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行為人係本於租賃契約佔用他人土地,縱事後租賃契約發生糾紛,雙方就租賃關係成立與否有爭執,或租賃契約期滿拒不交還房屋,則行為人佔有之初,既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欠缺意思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權責任,要難認為構成刑法上竊佔罪。再者,竊佔罪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之結果而來(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92號、31年上字第103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無非係以:被告呂威政、李姿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向榕於偵查中之證述、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人登記書影本、臺中市○里區○○段○00號及第3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影本、鉅隆木屋訂購契約書影本、興建小木屋之相關發票等資料影本、興建「香積樓」之相關發票等資料影本、本案不動產之照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下稱本院民事判決)、本院點交公告、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放置被告2人物品之貨櫃相片、本院執行命令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堅決否認有何竊佔犯行,被告2人辯稱略以:被告2人主觀上自始無任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更無竊盜犯意,被告2人基於家族歷史、自小生長與長期投入之生活事實,及訴外人林進蘭之生前託付,主觀上深信自己有權居住與生活,絕無竊盜或不法所有「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之故意,況門鎖及相關灌水泥之水桶、椅子及被告2人其他財產早於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執行時即全數遭強制清空,被告2人早已搬離,客觀上無持續占用,亦無竊佔可言;被告呂威政另辯稱自56年出生起至111年都居住於菩提仁愛之家,沒有被人趕走過,而訴外人即菩提仁愛之家創辦人林進蘭為其外祖母、土地及本案不動產係訴外人林進蘭所購買所建設、目前菩提仁愛之家董事會成員都是80年後才來的,該等成員不了解菩提仁愛之家之歷史;被告李姿慧則另辯稱自20歲起即長期居住於菩提仁愛之家照顧訴外人林進蘭,訴外人林進蘭就像我的親生阿嬤,我是他栽培長大的,訴外人林進蘭逝世後基於其遺志守護菩提仁愛之家等語,被告呂威政並有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其外祖母為訴外人林進蘭(見偵201卷第155至158頁)為證。
五、經查:
 ㈠公訴意旨雖稱依本院民事判決,「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為告訴人募資原始起造,為事實上處分人,而告訴人與訴外人林進蘭生前擔任董事長之「高林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下稱高林基金會)」就上開小木屋、告訴人與訴外人林進蘭生前居住使用之「香積樓」,分別成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各該使用借貸契約關係亦因訴外人林進蘭死亡、使用借貸目的已完成而消滅,認定被告2人並無法律上正當權利得以繼續占有使用上開土地及建物。惟依本院民事判決,被告呂威政與告訴人間請求遷讓「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等民事事件,告訴人於111年1月25日提起民事訴訟,本院於111年8月31日為判決,於上開本院民事判決中,被告呂威政與告訴人就:1.土地為告訴人所有,而本案不動產均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2.訴外人林進蘭等人於84年成立高林基金會,小木屋係由訴外人林進蘭捐款協助告訴人興建,高林基金會辦公處所設在小木屋,訴外人林進蘭於93年6月間逝世後,高林基金會即由被告呂威政擔任董事長、3.告訴人曾寄發101年9月5日函、110年11月3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呂威政、訴外人鄭瓊珠(後更名呂鄭瓊珠,下稱呂鄭瓊珠,為被告呂威政之母)應於函到1週內清空香積樓201房內及高林基金會辦公處所內之所有物品,被告呂威政及訴外人呂鄭瓊珠均未騰空遷讓、4.訴外人林進蘭於93年6月間逝世後,訴外人呂鄭瓊珠接續管理使用香積樓201房,告訴人未立即要求訴外人呂鄭瓊珠遷讓返還香積樓201房,而容任其占有使用,嗣告訴人以107年7月10函通知訴外人呂鄭瓊珠應於107年7月31日前清空香積樓201房,訴外人呂鄭瓊珠並未騰空遷讓等4點事項不爭執,此有上開判決附卷可參(偵24159卷一第299至355頁)。另於上開判決中亦可知悉:1.本案不動產為告訴人募資原始起造,為事實上處分權人、2.告訴人與高林基金會就小木屋、香積樓,均曾成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3.太虛紀念館於55年間竣工啟用,迄至93年6月間即訴外人林進蘭死亡止,訴外人林進蘭在太虛紀念館進出使用期間長達約38年等事實,足認訴外人林進蘭生前與告訴人就本案不動產曾成立使用借貸契約或長期使用本案不動產。
 ㈡告訴人與訴外人林進蘭間、告訴人與訴外人林進蘭生前擔任董事長之「高林基金會」間,所成立之使用借貸契約雖分別因訴外人林進蘭死亡、使用借貸目的已完成而消滅,惟被告呂威政於本院民事判決中主張小木屋為訴外人林進蘭出資興建而類同於借名登記在告訴人名下,而「香積樓」係由訴外人林進蘭募資興建,不以功名自居而將募得資金以告訴人名義對外簽約,足認其主觀上係基於訴外人林進蘭出資或募資興建之因素而使用本案不動產。另就「太虛紀念館」部分,客觀上訴外人林進蘭有長期使用「太虛紀念館」,且依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向榕於本院113年11月26日審理時證稱「(法官問:110年10月前,被告可不可以自由進出本案園區,以及「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這些地方?)我沒有親聞親見,但我聽同事說被告二人本來就可以自由進出本案園區及「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等建物,因為他們有鑰匙。」(本院卷第151頁),可知於訴外人林進蘭逝世後,被告呂威政有鑰匙並可自由進出「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則縱使被告呂威政之認知與事實不符及使用借貸契約因故消滅,尚難認被告呂威政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之意圖。
 ㈢另雖被告李姿慧與訴外人林進蘭、被告呂威政並無血親關係,惟依被告李姿慧所述,被告李姿慧自20歲起即長期居住於菩提仁愛之家照顧訴外人林進蘭,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向榕上開證詞亦稱被告李姿慧有鑰匙,可自由進出「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等建物,足認被告李姿慧稱其基於照顧訴外人林進蘭而居住於菩提仁愛之家並有權使用「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所言非虛。故縱使被告李姿慧之認知與事實不符,尚難認被告李姿慧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之意圖。
 ㈣又告訴人向臺中市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對被告2人提出竊佔時間為111年2月18日,此有臺中市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職務報告、告訴人之告訴代理人黃向榕111年2月18日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偵24159卷一第29至30、43至46頁),斯時「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之原始起造人、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屬尚未確定之民事糾紛,從而於111年2月18日告訴人提告本件刑事案件時,既然未有確定之民事判決,即難認被告2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客觀上破壞告訴人對「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之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之故意。
六、綜上,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嫌竊佔犯行所憑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竊佔「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之故意,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可得確信被告2人確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2人此部分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2人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毀損部分):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告訴人委由告訴代理人告訴被告2人毀損部分,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惟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5頁),依上開規定,針對被告2人被訴毀損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志明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僅檢察官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
 1.呂威政
  (1)111年05月10日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第31-35頁)
  (2)111年11月02日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135-137頁)
  (3)112年02月20日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239-240頁)
  (4)112年06月26日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續字第201號卷第35-40頁)
  (5)112年10月19日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續字第201號卷第139-151頁)
  (6)113年0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7-57頁)
  (7)113年11月26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9-163頁)
  (8)113年12月3日民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21-245頁)
  (9)114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65-468頁)
    
 2.李姿慧
  (1)111年05月10日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第37-41頁)
  (2)111年11月02日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135-137頁)
  (3)112年10月19日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續字第201號卷第139-151頁)
  (4)113年0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7-57頁)
  (5)113年11月26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9-163頁)
二、被告以外之人
 1.廖國豪律師(呂威政民事訴訟代理人)
  (1)111年03月28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23-25頁)
  (2)111年04月20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57-60頁)
  (3)111年05月16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75-79頁)
  (4)111年06月06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83-89頁)
  (5)111年06月29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93-96頁)
 2.許哲嘉律師(呂威政民事訴訟代理人)
  (1)111年07月20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109-112頁)
 3.黃向榕
  (1)111年02月18日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第43-46頁)
  (2)111年11月02日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135-137頁)
  (3)112年02月20日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239-240頁)
  (4)112年06月26日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續字第201號卷第35-40頁)
  (5)112年10月19日偵訊筆錄(已具結)(112年度偵續字第201號卷第139-146頁)
  (6)113年0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7-57頁)
  (7)113年11月26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9-163頁,結文:第167頁)
 4.王子豪
  (1)111年02月23日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第47-51頁)
 5.林志勇
  (1)111年03月07日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第53-56頁)
 6.何建昌
  (1)111年03月07日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第57-58頁)
 7.羅泳姍律師(吳聰敏民事訴訟代理人)
  (1)111年03月28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23-25頁)
  (2)111年04月20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57-60頁)
  (3)111年05月16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75-79頁)
  (4)111年06月06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83-89頁)
  (5)111年06月29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93-96頁)
  (6)111年07月20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第109-112頁)
 8.楊馮黎
  (1)105年03月24日警詢訪查表(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第187頁)
 9.倪榮隆
  (1)113年11月26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9-163頁,結文:第165頁)
  (2)113年12月3日民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21-245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
  1. 職務報告(第29-30頁)
  2.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人登記書(代表法人之董事:吳聰敏)(第67頁)
  3.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及第3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第69-71頁)
  4.鉅隆木屋訂購契約書(第73-78頁)
  5.興建小木屋之材料表、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統一發票(第79-116頁)
  6.興建香積樓之材料表、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相關發票(第117-148頁)
  7.菩提養心堂居住證(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一第149頁)
  8.太虛紀念館、香積樓、小木屋現場照片(第151-153頁)
  9.拆除監視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55-161頁)
  10.臺中市大里區崇光段現況測量成果圖(第163-164頁)
  11.民事訴之聲明請求返還之標的示意圖、位置圖(第177-181頁)
  12.竊佔前後比對表(第183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陳報單(第189頁)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93頁)
  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97頁)
  16.菩提仁愛之家相關新聞(第201-203頁)
  17.呂威政出生證明書(第205頁)
  18.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高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代表法人之董事:呂威政)(第207頁)
  19.臺中縣○里鄉○○路0段000號戶口名簿(戶長:林進蘭)(第209頁)
  20.現場照片(菩提仁愛之家創辦人林進蘭)(第211頁)
  21.呂威政個人戶籍資料(第215頁)
  22.李姿慧個人戶籍資料(第221頁)
  23.黃向榕名片影本(第235頁)
  24.國史館第3期相關報導(第245-283頁)
  25.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293頁)
  26.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起訴狀、追加起訴狀、判決書(第299-355頁)
  27.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111年3月3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第357頁)
  28.「呂威鎮」名片影本(第359頁)
  29.菩提醫院菩提仁愛之家創辦人林進蘭紀念館紀念卡(證物袋)  
二、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卷二
  1.不當得利價額計算表(第19頁)
  2.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案件勘驗筆錄(第37-41頁)
  3.本院111年9月21日中院平111司執酉字第126894號執行命令(第117頁)
  4.本院111年10月21日中院平111司執酉字第126894號執行命令(第123-125頁)
  5.本院111年10月21日中院平111司執酉字第126894號執行函(第127頁)
  6.本院111年10月27日111年度司執字第126894執行函(第139頁)
  7.黃仲富、吳美馨信件影本(第141-147頁)
  8.菩提園區生活照片、修建照片(第151-171頁)
  9.交付監視器現場照片(第177-179頁)
  10.取回監視器存證信函(第183頁)
  11.監視器取回簽收單(第187頁)
  12.監視器、簽收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93頁)
  13.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謝潤德寺廟建築設計之人文脈絡研究」博士論文節錄(第195-200頁)
  14.現場位置圖(第201頁)
  15.現場照片(第205-212頁)
  16.呂威政另案毀損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13-214、225-228頁)
  17.呂威政另案毀損復原現場照片(第217-224頁)
  18.本院112年2月18日中院平111司執酉字第126894號執行命令(第243-247頁)
  19.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2月18日中院平111司執酉字第126894號執行函(第249頁)
  20.停車格設立文宣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53-257、267-270頁)
  21.本院112年3月30日中院平111司執酉字第126894號點交公告照片(第273頁)
  22.點交後現場照片(第275-276頁)
三、112年度偵續字第201號
  1.毀損監視器列表、產品資料、位置圖、照片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63-83頁)
  2.監視器統一發票、報價單、請購單(第84-90頁)
  3.112年6月3日圍籬拆除現場照片(第91-95頁)
  4.本院點交公告張貼照片(第97頁)
  5.圍籬復原現場照片(第99頁)
  6.本院112年6月2日中院平111司執酉字第126894號取回現場遺留物通知(第103-104頁)
  7.遺留物照片(第105-106頁)
  8.李姿慧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第133-134頁)
  9.呂威政庭呈戶籍謄本(第155-158頁)
  10.林進蘭除戶謄本(第169-170頁)
  11.林進蘭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第171-178頁)
  12.林進蘭繼承系統表(第179頁)  
四、本院卷:113年度易字第2270號
  1.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第59-64頁)
  2.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第71頁)
  3.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第73頁)
  4.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之建物所有權狀(第75頁)
  5.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第1777建號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第77-79頁)
  6.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第81頁)
  7.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第1778建號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第85-87頁)
  8.房屋稅籍證明(第93頁)
  9.台灣省私立菩提救濟院董事名冊(第97-103頁)
  10.內政部62年12月19日台內社字第561390號函(第105-111頁)
  11.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證書(第113-115頁)
  12.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吳聰敏;告代:黃向榕)113年11月27日刑事陳報(三)狀(第171-172頁)暨
   (1)附件九:相片一份(第173-174頁)
   (2)附件十:函文影本6份及存證信函影本1份(第175-195頁)
  13.呂威政、李姿慧陳述書(第197-199頁)暨與倪榮隆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01頁)
  14.調解結果報告書(第207頁)、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719號調解及訊問筆錄(第253-254頁)
  15.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吳聰敏)113年12月11日刑事撤回告訴狀(第215頁)
  16.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吳聰敏;告代:黃向榕)113年12月16日刑事陳報(四)狀(第219-220頁)暨
   (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55號案件113年12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21-245頁)
  17.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吳聰敏;告代:黃向榕)114年1月17日刑事陳報(五)狀(第255-256頁)暨
   (1)附件十二:民事準備(五)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第257-258頁)
  18.呂威政114年2月12日刑事答辯狀(第265-270頁)暨
   (1)被證1:內政部核定表(第271頁)
   (2)被證2:仁愛之家安養護大樓興建工程不法案之調查筆錄(第273-279頁)
   (3)被證3:林進蘭出資興建系爭小木屋之收據(第281-293頁)
   (4)被證4:周刊報導菩提仁愛之家傳出工程弊案、善款遭掏空(第295-302頁)
   (5)被證5:臺中地檢署關於漏未分案之回函(第303頁)
   (6)被證6:內政部回函(第305-308頁)
   (7)被證7:菩提仁愛之家安養護大樓興建工程不法案之調查筆錄(第309-310頁)
   (8)被證8:菩提仁愛之家存戶更換申請書(第311-324頁)
   (9)被證9: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台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第325-357頁)
   (10)被證10:菩提仁愛之家員工管理規則(第359-361頁)
   (11)被證11:菩提仁愛之家101年9月5日函文(第363-368頁)
   (12)被證12:周刊報導菩提仁愛之家有虐老醜聞(第369-383頁)
   (13)被證13:88年菩提仁愛之家第8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第385-387頁)
   (14)被證14:被告呂威政向監察院陳情之回函(第389-407頁)
  19.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4月8日函文(第419頁)
  20.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張輝鑫)114年4月18日刑事陳報(六)狀(第421頁)暨附件十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委任狀(第423-425頁)
  2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6月11日函文(第429頁)
  22.本院電話紀錄表(第431頁)
  23.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張輝鑫)114年7月10日刑事陳報(七)狀(第433-434頁)暨附件:部分判決主文影本(第435頁)
  24.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張輝鑫)114年10月29日刑事陳報(八)狀(第441頁)暨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9851號起訴書影本(第443-449頁)
  25.呂威政庭呈戶籍謄本(第471-474頁)、臺中高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55號民事裁定、報到證、通知書、身分證影本(第475-481頁)
  26.李姿慧115年1月15日刑事陳報狀(第485-489頁)
  27.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張輝鑫)115年2月5日刑事陳報(九)狀(第491頁)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55號裁判主文公告(第493頁)
  28.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張輝鑫)115年2月10日刑事陳報(十)狀(第497頁)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55號民事判決(第499-521頁)
  29.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法代:張輝鑫)115年5月22日刑事陳報(十二)狀(第535頁)暨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772號裁定通知影本(第537-5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