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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克林頓文教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堅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堅榮為址設臺中市○○區鎮○路00巷00號之被告克林頓文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其在「克林頓文教雲端教室」網站之「國二理化課程」選單上使用之實驗器材照片1張,以及在「克林頓文教」臉書首頁上使用之實驗器材照片1張,均係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之攝影著作(圖庫編號圖號A104006、A104010號),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詎被告李堅榮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1月前之不詳時間起,在公司內,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將上開攝影著作2張重製,並分別公開傳輸至「克林頓文教雲端教室」網站及「克林頓文教」之臉書頁面上,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李堅榮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克林頓公司則應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李堅榮、克林頓文教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李堅榮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克林頓公司則應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前揭罪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且依同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對於行為人或法人之一方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他方。茲因告訴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呂育瑋與被告李堅榮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