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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恩平
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吳雅貞律師
被      告  黃澄儀



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
被      告  陳韋良


選任辯護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翁樑傑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
            于謹慈律師
被      告  黃錫嘉



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
被      告  謝易振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
            于謹慈律師
被      告  謝易佑


選任辯護人  呂冠樺律師
被      告  黃政達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連豪勝


選任辯護人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許庭銓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律師
被      告  魏良佑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123號、113年度偵字第7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顏俊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三年度智訴字第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顏俊仁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該院民國115年3月4日智院駿115技協7字第1150000757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顏俊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顏鈞任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