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偉
被 告 黃友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