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吳婕綾
被 告 謝凱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