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被 告 林秋禹
林政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