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黃義宏
被 告 潘慶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