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陳賽華
被 告 蔣歆汝(原名蔣宜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