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劉韋伶
被 告 顏福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