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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姿尹

被      告  陳綵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1號、113年度金簡字第6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姿尹對被告陳綵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