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林雅萍
被 告 蔡艾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2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