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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慶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慶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朱慶隆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5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聲請之列,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朱慶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826、44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4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52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7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42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6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7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42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6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13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40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93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2月(1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6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7日、
111年10月16日
(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28日至111年10月17日)
111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4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2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35號
112年度易字第86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35號
112年度易字第86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921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481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