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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2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原聲請意旨未載款項),定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時間、地點、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異同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4罪)
有期徒刑3月(4罪)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5月(1罪)
有期徒刑8月(3罪)
犯罪日期
112年5月8日至
112年6月5日
112年4月21日至
112年6月5日
112年5月1日至
112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475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475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172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2065號
112年度易字
第2065號
112年度易字
第221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2065號
112年度易字
第2065號
112年度易字
第22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均不得
均得
均不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00號(編號1之4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01號(編號2之9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91號(編號3之3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5日至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0日
112年5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1726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041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54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2211號
112年度簡字
第1619號
112年度簡字
第145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1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2211號
112年度簡字
第1619號
112年度簡字
第14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均得
均得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92號(編號4之2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8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