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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琨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並函詢受刑人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中院平刑祥113聲字第201號函、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綜核上情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0日至109年11月11日
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1月3日
110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1、2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1、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52號
110年度訴字第65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07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1月29日
111年5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52號
110年度訴字第65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6日
111年1月6日
111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5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徒刑2年9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6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徒刑2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81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徒刑2年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得利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4月(3次)、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10年4月26日至27日、
110年1月22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6月14日
110年7月27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491、23121、28011、35012、399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1114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93號
判決日 期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1114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380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徒刑2年9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66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徒刑2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536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徒刑2年9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7日
111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903、115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68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1月10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903、115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7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徒刑2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3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