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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盛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盛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盛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12月21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有上開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盛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0日
①111年8月10日
②111年8月16日(6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31號、102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2年8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54號。
⒉112年5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3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