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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宇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宇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定。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2罪,分別為得易科罰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以書面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執聲卷附「是否請求定執行刑調查表」),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並函知受請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見本院卷附陳述意見表),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相異、犯罪態樣有別,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㈢受刑人於期限內函覆本院,表示希望111年度執字第13019號案件(偵查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能與本件一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見本院卷附陳述意見表)然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各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程序上乃由法定有權限之人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範圍內依法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上開案件,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本院無從審酌;又受刑人僅於附表編號2所示罪名,受有新臺幣20,000元罰金,並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故無從就此部分合併定執行刑,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之規定,仍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6日7時1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點
110年6月9日起至同年7月17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77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2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4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63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