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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武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武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武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沈武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3年2月6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參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書亦無聲請就此部分定刑),亦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聲請書漏載併科罰金部分)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0日19時12分前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20日)
112年4月10日
111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74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72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50號
112年度易字
第2264號
112年度易字
第10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50號
112年度易字
第2264號
112年度易字
第10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1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0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7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94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5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1066號
112年度易字
第1880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6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1066號
112年度易字
第1880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6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28日(協商程序)
113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0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