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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人韋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人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人韋因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16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3/21
110/08/17
110/07/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5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9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9號
111年度簡字第1154號
判決日期
111/07/22
111/09/06
111/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9號
111年度簡字第11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18
111/10/04
112/04/01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49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08/01~111/08/16
111/08/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8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號等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2/03/29
112/08/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號等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02
112/09/26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4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