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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嘉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2、8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9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均為竊盜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請求定執行刑調查表之意見欄記載: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等情,定其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徐嘉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4日
111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5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6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29號
111年度易字第850號
111年度埔簡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23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29號
111年度易字第850號
111年度埔簡字第12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6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9月1日
111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8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79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82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388號
111年度簡字第2389號
111年度簡字第238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388號
111年度簡字第2389號
111年度簡字第2387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5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3次)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3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7月9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8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6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259號
111年度易字第549號
112年度易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259號
111年度易字第549號
112年度易字第278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3月8日
112年10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961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