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名揚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名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名揚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2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