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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彥中



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彥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彥中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2月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