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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厚志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厚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厚志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9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