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66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