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霖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宗霖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6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671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