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展名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展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沈展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8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