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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易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易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易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