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庭竹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庭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庭竹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2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