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治凱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治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邱治凱前因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3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