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中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中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中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4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9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