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柏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柏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6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87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