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慶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慶堂受雇於「尊義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尊義公司,所涉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7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司機,林淑觀(所涉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7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尊義公司之負責人,戴尊澧(所涉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7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林淑觀之子。林淑觀之姪子林上揚(所涉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7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某時許,因受唐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唐億公司)之蔡姓技師委託介紹處理廢棄物清理之業者,至唐億公司位於霧峰之工地旁載運垃圾及廢棄物,林上揚並詢問林淑觀是否可協助尋找合法清運業者,詎被告與林淑觀、戴尊澧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工作,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營建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林淑觀於同年月00日下午指示被告、戴尊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下稱本案車輛)至唐億公司太平工地載運該處之營建廢棄物,再至霧峰工地載運該處之營建廢棄物,並分別於翌(25)日凌晨1時至同日1時50分止,將上開營建廢棄物載運至臺中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日凌晨4時23分起至同日4時34分止,載運至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傾倒,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會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前往上開兩傾倒點稽查,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13年7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