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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福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35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91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5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顏福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顏福龍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提領或轉出特定犯罪所得之用,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竟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Line暱稱「劉千怡」、「李若菲」之人應允給予報酬,即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依「李若菲」指示將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設定網路銀行功能並綁定指定之約定帳號,再將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Line傳送提供予該人。嗣該人及其所屬不詳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吳寶玉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隨即遭轉帳匯至其他人頭帳戶,顏福龍以此方式容任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詐欺他人財物,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嗣吳寶玉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福龍於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本案卷證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112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對於減輕其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使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吳寶玉等人受騙匯入款項並遮斷金流去向,侵害數財產法益,且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139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審判中坦承幫助洗錢犯行,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工具供他人從事詐財、洗錢行為,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且使國家難以查緝,增加追索財物之困難,所為不該。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本案被告僅提供犯罪助力,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與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犯後未賠償告訴人等損失等情。復衡酌被告前無經法院判決科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從事送麵粉工作,月薪新臺幣4萬元左右,尚積欠銀行卡債須每月償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供稱其本案未取得報酬等語,卷內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本案被告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又告訴人等遭詐騙款項業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而不在被告實際支配持有當中,尚無從依前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1
吳寶玉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阮慕驊老師」名義於網路刊登廣告,吳寶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33分瀏覽後加Line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使用Line暱稱「蘇筱菲Sophie」謊稱可加入北城致勝網站操作股票得利云云,致吳寶玉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2日在網站註冊,再依客服人員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12時6分許,匯款40萬元
2
熊萱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阮慕驊老師」名義於Facebook刊登廣告,熊萱晏於112年5月初瀏覽後加Line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使用Line暱稱「馨雅Wendy」謊稱可加入北城致勝網站操作股票得利云云,致熊萱晏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進入網站內依客服人員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9時26分許,匯款23萬元
3
劉韋伶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阮慕驊老師」名義於Facebook刊登廣告,劉韋伶於112年6月13日上午9時53分前某時,瀏覽後加入Line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謊稱可加入北城致勝操作股票得利云云,致劉韋伶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進入網站內依客服人員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9時9分許、同日9時9分許、同日9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5萬元
4
王廖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阮慕驊老師」名義於Line刊登廣告,王廖鳳瀏覽後加Line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謊稱會幫忙購買股票云云,致王廖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12時43分許,匯款15萬元
5
蔡雅琪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底某時許,偽以「投顧老師蕭光哲」名義將蔡雅琪加為Line好友,再推薦蔡雅琪加入某Line群組,推薦購買股票,致蔡雅琪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10時53分許,匯款10萬元
6
黃琇銓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阮慕驊老師」名義於網路刊登廣告,黃琇銓於112年5月底瀏覽後加Line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使用Line暱稱「李欣悅助理」謊稱可加入銀獅證券平臺投資得利云云,致黃琇銓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進入平臺內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11時28分許,匯款20萬元
7
許海龍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偽以「呂宗耀老師」名義於網路刊登廣告,許海龍於112年6月初瀏覽後加Line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使用Line暱稱「呂宗耀」、「Rosalie」謊稱可提供股票明牌資訊云云,致許海龍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12時7分許,匯款3萬元
8
顏翠菊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阮慕驊老師」名義於Line刊登廣告,顏翠菊於112年5月13日瀏覽後加Line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謊稱可在遠智證券平臺代客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顏翠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4日12時16分許、同日12時17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本案卷證
1
壹、人證
一、證人即告訴人吳寶玉
  112.06.15警詢(偵字第43353號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熊萱晏
    112.6.20警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劉韋伶
  112.6.23警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138頁至第142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王廖鳳
  112.6.28警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蔡雅琪
  112.6.30警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201頁、第202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黃琇銓
  112.7.3警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230頁至第233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許海龍
  112.8.9警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255頁至第259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顏翠菊 
  112.8.31警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309頁至第311頁)
2
貳、書證
一、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3353號卷
 1.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112年7月4日太平字第1120002007號函及所附顏福龍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2年5月1日至112年7月1日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偵字第43353號卷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
 2.Line主頁畫面擷圖
  ⑴暱稱「劉千怡」(偵字第43353號卷第35頁)
  ⑵暱稱「李若菲」(偵字第43353號卷第85頁)
 3.被告顏福龍之對話紀錄擷圖
  ⑴與Line暱稱「劉千怡」(偵字第43353號卷第35頁至第83頁)
  ⑵與Line暱稱「李若菲」(偵字第43353號卷第85頁至第101頁)
 4.吳寶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43353號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33頁、第135頁至第137頁、第147頁、第149頁)
 5.吳寶玉之臺灣銀行112年6月14日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3353號卷第109頁)
 6.吳寶玉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43353號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7.吳寶玉之對話紀錄擷圖
  ⑴與Line暱稱「蘇筱菲Sophie」(偵字第43353號卷第117頁至第128頁)
  ⑵與Line暱稱「財經 阮老師」(偵字第43353號卷第129頁至第130頁)
  ⑶與Line暱稱「Joanne」(偵字第43353號卷第131頁)
 8.財經致富密碼「33」區擷圖(偵字第43353號卷第132頁)
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9139號卷
 1.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7月31日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2.熊萱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9139號卷第117頁、第121頁至第133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翻拍照片(偵字第59139號卷第127頁、第129頁)
 4.熊萱晏與不詳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59139號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5.劉韋伶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9139號卷第143頁、第144頁、第148頁、第154頁、第155頁)
 6.劉韋伶與不詳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59139號卷第157頁至第166頁)
 7.王廖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二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9139號卷第171頁、第172頁、第175頁、第191頁、第193頁)
 8.王廖鳳與不詳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59139號卷第195頁至第198頁)
 9.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偵字第59139號卷第200頁)
 10.蔡雅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9139號卷第203頁、第204頁、第213頁、第219頁、第221頁)
 11.轉帳紀錄擷圖(偵字第59139號卷第226頁)
 12.蔡雅琪與不詳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59139號卷第227頁、第228頁)
 13.黃琇銓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59139號卷第246頁至第250頁)
 14.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偵字第59139號卷第234頁)
 15.黃琇銓與不詳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59139號卷第240頁至第245頁)
 16.許海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9139號卷第261頁至第263頁、第275頁、第285頁)
 17.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9139號卷第287頁)
 18.許海龍與不詳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偵字第59139號卷第295頁至第307頁)
 19.顏翠菊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59139號卷第313頁至第319頁)
 20.顏翠菊與不詳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偵字第59139號卷第323頁至第334頁)
 21.轉帳交易擷圖(偵字第59139號卷第338頁)
3
參、被告供述
  112.07.15警詢(偵字第43353號卷第15頁至第18頁)
  112.09.25檢事官訊問(偵字第43353號卷第157頁至第160
    頁)
    112.10.17警詢(偵字第59139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
    112.11.21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第33頁至第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