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2至4部分有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情形,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