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3號
原 告 洪哲雄(兼林敏惠之承受訴訟人)
洪崇偉(即林敏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少麒(已歿)
鄭揚帆
賴盛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重訴字第1683號),經原告林敏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哲雄、洪崇偉為原告林敏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林敏惠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原告林敏惠之繼承人為其配偶洪哲雄、其子洪崇偉,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聯關(一親等)查詢結果及洪哲雄、洪崇偉之個人基本資料可憑。原告林敏惠死亡後本應由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惟迄今並無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應由原告林敏惠之繼承人洪哲雄、洪崇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