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被 告 魏華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